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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转让过程中,双方意见不合了还可以撤回转

时间:2011-12-06 16:40来源:商正 作者:商正 点击:
可以撤回申请。 商标转让申请撤回,是指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后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履行或暂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事宜,进而又共同向

  可以撤回申请。   

     商标转让申请撤回,是指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后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履行或暂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事宜,进而又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撤回申请的行为。

  商标管理、运作实践中,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双方在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,可以共同以书面申请方式请求撤回转让申请。

  从目前商标转让审查时间来看,如果递交申请时,同时递交了经公证的《商标转让申请》或《商标转让协议》,商标局约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核准商标转让,并下发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》。如果递交之时,未能提交上述经公证的材料,有可以下发补正,核准转让时间相应延长,约在8-12个月左右。

  商标局在收到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后,经审定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,经转让人、受让人确认撤回的,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。商标转让人、受让人未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的,商标局将按正常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。
 

(责任编辑:福建商标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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